未成年性侵案件及違法拍攝罪名諮詢

案情大概是今年3月初我到他家 ,然後他脫我的衣服 用情趣用品玩弄我下體 並要求我口交 途中也有手指戴著保險套侵入我的私密部位 然後我全程都腦袋空白 我知道他在做什麼 但我反應不過來 ,而且行為過程中他也有拿手機 鏡頭對準我的下體然後有錄影鍵開啟的聲音 ,後續有進行身心治療 有被診斷憂鬱症 ,並在偵查庭提交診斷書 ,請問提告的罪名除了 刑法221 是否還能提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被害未滿18)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被害人遭加害人於其住處進行性侵害行為,包含:

  1. 強制脫去衣物並以情趣用品玩弄下體
  2. 強迫口交及以手指侵入私密部位
  3. 未經同意以手機拍攝被害人下體影像
  4. 被害人事後罹患憂鬱症並進行身心治療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強制性交罪
  • 加害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進行性交行為,應符合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
  • 被害人當時雖意識清醒但處於腦袋空白狀態,應可認定為違反其意願
  1. 製作兒少性剝削影像罪
  • 若被害人未滿18歲,加害人未經同意拍攝被害人私密部位之行為,應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 依該條第3項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加重事由

  • 被害人因本案罹患憂鬱症並進行治療,已有診斷證明,可作為量刑加重之依據
  • 若行為人有營利意圖,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規定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保全證據:
  • 保留診斷證明、治療紀錄等醫療文件
  • 若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應妥善保存
  1. 法律程序:
  • 可同時提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 若被害人未滿18歲,建議一併提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訴訟
  1. 身心照護:
  • 持續接受心理諮商與治療
  • 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且被拍攝私密影像,建議:

  1. 若被害人確實未滿18歲,應同時依刑法第221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提出告訴
  2. 持續進行身心治療並保存相關證據
  3.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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