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大概是今年3月初我到他家 ,然後他脫我的衣服 用情趣用品玩弄我下體 並要求我口交 途中也有手指戴著保險套侵入我的私密部位 然後我全程都腦袋空白 我知道他在做什麼 但我反應不過來 ,而且行為過程中他也有拿手機 鏡頭對準我的下體然後有錄影鍵開啟的聲音 ,後續有進行身心治療 有被診斷憂鬱症 ,並在偵查庭提交診斷書 ,請問提告的罪名除了 刑法221 是否還能提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被害未滿18)
本案被害人遭加害人於其住處進行性侵害行為,包含:
考量本案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且被拍攝私密影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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