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竊盜案件刑法認定爭議

便利商店員工休息室、辦公室是否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便利商店員工休息室、辦公室是否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船艦」之要件認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要件分析

由於未提供相關法條,本意見書僅能就實務見解進行分析:

  1. 「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定義應可能包含:

    • 供人經常出入、活動之處所
    • 具有供人日常生活起居功能之場所
    • 提供人員停留、使用之空間
  2. 便利商店員工休息室、辦公室之性質:

    • 員工休息室可能作為員工短暫休憩、用餐之處所
    • 辦公室可能為員工執行職務之固定場所
    • 這些空間可能在營業時間內持續有人使用

二、實務觀點分析

基於上述分析,便利商店之員工休息室、辦公室可能符合「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要件:

  1. 使用性質:

    • 具有供人持續活動之功能
    • 為員工日常作息之重要場所
  2. 保護必要性:

    • 涉及員工個人財物安全
    • 具有保護私密性之需求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從寬認定便利商店員工休息室、辦公室可能屬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2. 實務操作建議:

    • 加強空間使用之證據保存
    • 建立完善之門禁管理制度
    • 設置適當之監視設備

肆、結論

考量便利商店員工休息室、辦公室之使用性質及保護必要性,建議可能認定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惟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完整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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