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友人遭受金融詐騙,損失金額達新台幣200萬元,尋求協助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詐騙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應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其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受侵害,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被害人應可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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