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社群媒體公然侮辱員工案

老闆在私人帳號上發動態辱罵全部員工廢物,屬公然侮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雇主在個人社群媒體帳號上發布動態,內容涉及辱罵全體員工為「廢物」,需確認此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及相關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雇主的辱罵行為應構成故意侵害員工權利。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員工應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其他法律責任

  1. 公然侮辱認定
  • 若該私人帳號的貼文可被多數人接觸或觀看,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廢物」用語具有貶抑性,應足以貶損員工人格與名譽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立即截圖保存發文內容
  • 記錄發文時間及可見度設定
  • 保存其他相關對話紀錄
  1. 法律行動
  • 可考慮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其他建議
  • 建議先透過內部管道溝通處理
  •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 考慮對後續工作關係之影響

肆、結論

  1. 關於雇主辱罵員工之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之人格權受侵害。

  2. 考量該行為可能涉及公然侮辱,建議當事人先行保全證據,並視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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