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將車輛送修車廠維修,修車廠未歸還車上電腦設備,當事人已提出侵占告訴,現考慮和解方案。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修車廠未經同意留置車輛電腦設備,應構成侵權行為。
關於損害賠償方式,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修車廠應返還原電腦設備或賠償等值設備。
若涉及金錢賠償,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當事人可要求自受損日起計算利息。
本案修車廠之行為應涉及刑法侵占罪,得作為和解談判之依據。
考量本案已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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