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管理公司收取費用後未依規定入帳,致使帳務紀錄無法反映實際收款情形,涉及違反委任契約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管理公司應依民法第535條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本案未將收取之費用入帳,應已違反該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管理公司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返還其利益。本案管理公司收取費用未入帳,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管理公司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涉及侵占行為,應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管理公司為他人處理事務,若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違背任務之行為,應可能構成背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管理公司有義務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應可能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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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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