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樹枝葉是否屬於廢棄物認定之爭議。環保局主張因有提供破碎機供民眾進行樹枝葉堆肥利用,故樹枝葉不應認定為失去原效用之廢棄物。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可知修剪下來的樹枝應屬巨大垃圾,為一般廢棄物的一種。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環保局提供破碎機應屬於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過程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濺漏、溢漏、洩漏及污染環境之設備或措施。」
建議環保局應依法將樹枝葉定位為巨大垃圾,並依一般廢棄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破碎堆肥作業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規定,建立完整的再利用管理機制
建議環保局制定相關作業要點,明確規範:
考量樹枝葉可能涉及一般廢棄物之認定,建議環保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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