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樹枝葉是否屬於廢棄物認定之爭議。環保局主張因有提供破碎機供民眾進行樹枝葉堆肥利用,故樹枝葉不應認定為失去原效用之廢棄物。 貳、法律分析 一、樹枝葉之法律定位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可知修剪下來的樹枝應屬巨大垃圾,為一般廢棄物的一種。 二、再利用之法律效果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方式辦理 執行機關檢具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績,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執行機關檢具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環保局提供破碎機之法律定位 環保局提供破碎機應屬於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過程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濺漏、溢漏、洩漏及污染環境之設備或措施。」 參、處理建議 建議環保局應依法將樹枝葉定位為巨大垃圾,並依一般廢棄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破碎堆肥作業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規定,建立完整的再利用管理機制 建議環保局制定相關作業要點,明確規範: 樹枝葉收受程序 破碎機使用規範 堆肥處理流程 再利用產品管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樹枝葉可能涉及一般廢棄物之認定,建議環保局: 依法將修剪之樹枝葉認定為巨大垃圾 將破碎堆肥定位為廢棄物再利用措施 建立完整的再利用管理制度 加強民眾宣導教育 在問廢棄物清理法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如果是屬於廢棄物環保局怎麼還會提供破碎後的木屑供民眾使用、所以客觀上認為破碎後不該是廢棄物如果是廢棄物環保局怎麼還會提供呢
本案爭議在於修剪後的樹枝葉是否應認定為廢棄物。環保局主張因其提供破碎機供民眾進行樹枝葉堆肥利用,故樹枝葉不應認定為失去原效用之廢棄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廢棄物係指「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本案應從以下面向分析:
本案樹枝葉經破碎後應可認定為資源物,理由如下:
考量本案樹枝葉具有下列特性:
建議應認定為資源物而非廢棄物,並建立完整再利用管理機制,以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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