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自己可能受到詐騙,對象是外國人,在台稱一起工作,在台以我名義成立公司,邀請朋友投資藝術作品,銷售藝術作品,但近期收到海外與他合作的其他公司聯繫告知可能受到詐騙,其對象的海外合作公司以聘請律師準備相關動作,想確認自己下一步可以怎麼做,並且我公司並無與其海外公司有合作關係,自己可能也是受害者之一,如何止血並且要回金錢。
當事人與外國人在台以當事人名義成立公司,從事藝術品投資與銷售業務。近期收到該外國人之海外合作公司通知,指稱可能涉及詐騙案件。當事人懷疑自己亦為受害者,欲了解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並追回損失。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當事人作為公司負責人,應對公司營運負有監督責任。若外國人為公司董事,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依公司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當事人應可依此條文查核公司財務狀況,以確認是否有不當資金流向。
依公司法第18條第4項規定,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若公司名稱涉及不實陳述,應立即更正。
依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當事人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應注意利益迴避。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跨國詐騙,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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