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藝術投資詐騙案件求償

懷疑自己可能受到詐騙,對象是外國人,在台稱一起工作,在台以我名義成立公司,邀請朋友投資藝術作品,銷售藝術作品,但近期收到海外與他合作的其他公司聯繫告知可能受到詐騙,其對象的海外合作公司以聘請律師準備相關動作,想確認自己下一步可以怎麼做,並且我公司並無與其海外公司有合作關係,自己可能也是受害者之一,如何止血並且要回金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外國人在台以當事人名義設立公司,經營藝術作品投資與銷售業務
  2. 近期收到該外國人之海外合作公司通知,指稱可能涉及詐騙
  3. 當事人公司與該海外公司無直接合作關係
  4. 當事人可能為受害者之一

貳、法律分析

一、公司設立及經營之合法性

  1. 依公司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本案應檢視公司設立時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案外國人若有經營同類業務,應檢視是否已履行告知義務。

二、股東權益保障

  1. 依公司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2. 依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止損措施

    • 立即向法院聲請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
    • 暫停所有與該外國人相關之業務活動
    • 保全所有交易文件及通訊紀錄
  2. 法律行動準備

    • 向警方報案
    • 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事務
    • 蒐集並保存相關事證
  3. 公司治理措施

    • 召開股東會討論後續處理方案
    • 考慮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進行減資程序
    • 檢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騙,建議立即採取止損措施並保全證據。

  2. 關於公司治理部分,建議依公司法第118條規定行使股東查核權,以確認公司財務狀況。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之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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