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卡車司機、原本是載運木材至木材廠、所以然後伐木的客戶就問我樹幹我有載、樹枝葉有載嗎?才問同行說樹葉哪裡有在收、經介紹得知中平案發地有在收,ㄧ台2500,但是不能夾帶垃圾跟樹頭、因為他們是要做堆肥要用機器打過、太髒不收、據我所知打過確實可以當肥料,或保持水分流濕、而且我也有聽過同行確實有租破碎機給他,而且還因為操作不當導致機器著火、現場也有叉牌子紅蚯蚓區、堆肥區,而且裡面收錢的人也有給我們看雄舜企業社的公文、內確實有堆肥這兩個字、所以我才認為他們不是違法亂堆置的而且地主也在、所以才會把我車上的樹枝葉倒下來,因為我知道確實可以當肥料才會做出這個行為,因為大家都知道載樹也是一樣破碎然後成為香菇太空包不認為會違法。
當事人為卡車司機,原載運木材至木材廠。經介紹得知中平案發地可收受樹枝葉,收費每台2500元。當事人基於下列認知而將樹枝葉倒置該處: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樹枝葉屬「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應認定為一般廢棄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四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應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平案發地應具備下列合法要件: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違法清除處理行為,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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