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棄置樹枝葉案件

我是卡車司機、原本是載運木材至木材廠、所以然後伐木的客戶就問我樹幹我有載、樹枝葉有載嗎?才問同行說樹葉哪裡有在收、經介紹得知中平案發地有在收,ㄧ台2500,但是不能夾帶垃圾跟樹頭、因為他們是要做堆肥要用機器打過、太髒不收、據我所知打過確實可以當肥料,或保持水分流濕、而且我也有聽過同行確實有租破碎機給他,而且還因為操作不當導致機器著火、現場也有叉牌子紅蚯蚓區、堆肥區,而且裡面收錢的人也有給我們看雄舜企業社的公文、內確實有堆肥這兩個字、所以我才認為他們不是違法亂堆置的而且地主也在、所以才會把我車上的樹枝葉倒下來,因為我知道確實可以當肥料才會做出這個行為,因為大家都知道載樹也是一樣破碎然後成為香菇太空包不認為會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卡車司機,原載運木材至木材廠。經介紹得知中平案發地可收受樹枝葉,收費每台2500元。當事人基於下列認知而將樹枝葉倒置該處:

  1. 現場設有紅蚯蚓區、堆肥區標示
  2. 收費人員出示雄舜企業社公文含堆肥字樣
  3. 地主在場
  4. 現場有破碎機可處理樹枝葉製成堆肥

貳、法律分析

一、廢棄物認定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樹枝葉屬「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應認定為一般廢棄物。

二、清除處理規範

  1.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四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應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本案中平案發地應具備下列合法要件:

  • 應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 應依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

三、違法風險評估

  1. 場地合法性:
  • 雖有企業社公文,但應查證是否具備正式許可文件
  • 若場地未取得許可,可能違反第46條第三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規定
  1. 當事人責任:
  • 雖主觀上信賴場地合法性
  • 但未確實查證許可文件
  • 可能構成過失之違法棄置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向環保主管機關查證該場所許可文件
  • 保存相關收據、公文等證明文件
  • 記錄當時在場人員資訊
  1. 防範措施:
  • 日後應事先確認處理場所許可文件
  • 建立合法處理管道
  • 保存運送相關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違法清除處理行為,建議:

  1. 立即停止將樹枝葉運送至該場所
  2. 保全相關證據以證明善意信賴
  3.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4. 建立合法處理流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樹枝葉廢棄物認定與再利用爭議

本案涉及樹枝葉是否屬於廢棄物認定之爭議。環保局主張因有提供破碎機供民眾進行樹枝葉堆肥利用,故樹枝葉不應認定為失去原效用之廢棄物。 貳、法律分析 一、樹枝葉之法律定位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可知修剪下來的樹枝應屬巨大垃圾,為一般廢棄物的一種。 二、再利用之法律效果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方式辦理 執行機關檢具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績,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執行機關檢具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環保局提供破碎機之法律定位 環保局提供破碎機應屬於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過程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濺漏、溢漏、洩漏及污染環境之設備或措施。」 參、處理建議 建議環保局應依法將樹枝葉定位為巨大垃圾,並依一般廢棄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破碎堆肥作業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規定,建立完整的再利用管理機制 建議環保局制定相關作業要點,明確規範: 樹枝葉收受程序 破碎機使用規範 堆肥處理流程 再利用產品管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樹枝葉可能涉及一般廢棄物之認定,建議環保局: 依法將修剪之樹枝葉認定為巨大垃圾 將破碎堆肥定位為廢棄物再利用措施 建立完整的再利用管理制度 加強民眾宣導教育 在問廢棄物清理法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如果是屬於廢棄物環保局怎麼還會提供破碎後的木屑供民眾使用、所以客觀上認為破碎後不該是廢棄物如果是廢棄物環保局怎麼還會提供呢

2025-09-21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