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社群媒體辱罵員工名譽受損案

老闆在私人帳號上發佈動態,說你們這些廢物還好我全都遣散了,,然後說私底下不是在罵你,請問這個可以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老闆在個人社群媒體帳號上發布動態,稱前員工為「廢物」並表示「還好全都遣散了」,雖然另加註「私底下不是在罵你」,但該言論已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老闆於社群媒體發布貶抑性言論,應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2. 人格權受損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中,老闆的言論應已構成對員工名譽權的不法侵害。

二、特殊考量

  1. 雖然老闆加註「私底下不是在罵你」,但整體文意仍可能構成侵權。
  2. 社群媒體具有公開性質,即使是私人帳號,只要言論可被他人接觸到,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立即截圖保存發文內容
  • 記錄發布時間及可見範圍
  • 保存相關對話紀錄
  1. 法律行動前建議
  • 先向老闆表達不滿並要求道歉
  • 要求刪除相關貼文
  • 保留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權利
  1. 法律行動
  • 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 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可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肆、結論

考量本案老闆的言論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之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要求對方道歉及刪文
  2. 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3.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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