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外包人員遭警察性騷擾求償案

我們是外部的承包公司清潔人員,但是被裡面的員工性騷騷(警察)除提報給警政署外,我能夠對我環保單位的雇主提出民事賠償嗎? 民法 §184(不法侵害): 若雇主或員工的行為侵害你的人格權、名譽權或身體健康權,你可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 §195(精神慰撫金): 若該侵害造成你精神上重大痛苦(如焦慮、失眠、需要就醫),你可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外包清潔公司員工,在執行勤務時遭警察機關內部人員性騷擾。當事人已向警政署提出申訴,並欲了解是否可向環保單位雇主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對性騷擾行為人之請求權
  •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性騷擾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當事人若因性騷擾造成精神上痛苦,應可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1. 對雇主之請求權
  • 雇主為環保單位,而行為人為警察機關人員(第三人)
  • 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事件負有防治義務
  • 若雇主已盡防治義務,原則上不應負擔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0條第22款規定,性騷擾行為應受相應之懲處。行為人若為警察人員,應依相關人事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政責任

  1. 警察機關之責任
  • 應對所屬人員進行調查及懲處
  • 應採取防治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1. 環保單位雇主之責任
  • 應協助受害員工提供必要保護措施
  • 應配合相關調查程序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相關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 記錄事發經過、時間、地點及目擊證人
  1. 法律程序
  • 向警政署提出申訴(已完成)
  • 可考慮向性騷擾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
  • 必要時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
  1. 職場保護
  • 要求雇主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
  • 必要時請求調整工作場所或內容

肆、結論

  1. 關於民事賠償請求,建議以性騷擾行為人為主要求償對象,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2. 考量環保單位雇主與行為人間並無僱傭關係,且若已盡防治義務,建議不對雇主提出賠償請求,而應著重於要求雇主提供必要之職場保護措施。

  3. 建議當事人保存相關證據,並尋求工會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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