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在臉書看到門號換現金的廣告,收購友人的門號並賣出,其中我以5000收購,實際只付1000辦卡費,其餘4000尚欠,後我和對方面交售出後,對方卻跑掉沒有給我錢。我之後趕緊請主人停話,無奈來不及,卻已成詐騙門號,前者我尚欠4000,後者我被騙卡片沒拿到錢,請問這樣我是什麼刑責?
當事人因在臉書看到門號換現金廣告,進行以下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
依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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