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表示警察持搜索票至其本人及友人住處進行搜索,案件涉及鬥毆及槍砲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且搜索票應記載:
本案警察持有搜索票進行搜索,應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始具合法性。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槍砲、彈藥者,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本案當事人可能涉及槍砲持有或寄藏,應審慎注意相關法律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2條規定,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應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本案警察執行搜索應符合法定資格。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槍砲管制條例之重大刑事案件,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審慎行使訴訟權利,並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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