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罰金(除易服勞役外),得分別依刑法第41條第3項、第42條之1第1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然是否准許,由其依職權裁量,併此提醒。
本案涉及刑罰執行方式的轉換問題,包含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及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與執行問題。
由於未提供相關法條,本意見書僅能就一般性原則進行分析:
在缺乏具體法條規定的情況下,建議應注意:
考量本案涉及刑罰執行方式之轉換,建議:
本意見書係基於一般法律原則提供建議,實際執行仍應依據現行有效法規,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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