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股東入股餐廳兩年,但是期間都沒有來店過店裡,就只有在line溝通,因為虧損要退股,但是我方虧損嚴重也沒有要求補虧損資金,因為股東都沒來過店裡,所以就告我詐欺跟背信
本案為餐廳股東入股兩年後,因營運虧損欲退股,並以未實際到店經營為由,對經營方提出詐欺及背信告訴之案件。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經營方應已盡到相關義務,且透過LINE與股東保持溝通,應符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若經營方已依法提供相關財務報表,則應已盡到告知義務。
依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公司須先彌補虧損始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案既有虧損,暫不發放股息紅利應屬適法。
依公司法第231條規定,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已解除董事責任,但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關於詐欺罪部分,因未見有詐術行為,應難以成立犯罪構成要件。
考量背信罪可能涉及違反忠實義務之認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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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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