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19歲,與一個滿16但未滿18歲的女生出去看電影,趁電影院很黑的時候,我慢慢把手伸下去他的下體摸,一開始他都說很舒服,還叫我用了第二第三次,但之後回家以後,他說他很後悔,可能要告我
當事人(19歲)在電影院內對未滿18歲之女性(已滿16歲)進行觸摸下體之行為,雖當時對方有所配合,但事後表示後悔並考慮提告。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若欲提告,應在知悉後六個月內為之。
立即停止相關行為
建議尋求和解途徑:
若遭提告: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建議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尋求和解管道,必要時應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另提醒即使對方當時有所配合,基於其未成年身分,仍應避免此類行為,以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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