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騷擾刑事案件

我已經19歲,與一個滿16但未滿18歲的女生出去看電影,趁電影院很黑的時候,我慢慢把手伸下去他的下體摸,一開始他都說很舒服,還叫我用了第二第三次,但之後回家以後,他說他很後悔,可能要告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19歲)在電影院內對未滿18歲之女性(已滿16歲)進行觸摸下體之行為,雖當時對方有所配合,但事後表示後悔並考慮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

  1. 行為人應具有性騷擾之意圖
  2. 在電影院黑暗環境下觸摸對方下體,應屬乘人不及抗拒之情形
  3. 觸摸下體行為應屬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二、告訴權行使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若欲提告,應在知悉後六個月內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相關行為

  2. 建議尋求和解途徑:

    • 透過適當管道向被害人致歉
    • 表達悔意並願意承擔責任
    • 尋求調解機會
  3. 若遭提告:

    • 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 保存相關對話紀錄
    • 考慮認罪協商可能性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建議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尋求和解管道,必要時應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另提醒即使對方當時有所配合,基於其未成年身分,仍應避免此類行為,以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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