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解除申請資格諮詢

我現在是警示帳戶,我有三個案件,兩個以有不起訴書跟一個告誡單,請我我可以申請解除帳戶,還是要等最後一個不起訴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目前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共涉及三個案件:

  • 兩個案件已獲得不起訴處分書
  • 一個案件獲得告誡單 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或需等待所有案件都取得不起訴處分書。

貳、法律分析

一、警示帳戶解除之法律依據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二、解除條件分析

  1. 已取得之不起訴處分書
  • 兩件案件已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應可作為解除警示帳戶之有利證明。
  1. 告誡單案件
  • 告誡單屬警方行政處置,非檢察官之處分
  • 依同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建議可向原開戶銀行提出解除警示帳戶申請
  • 準備下列文件:
    • 兩份不起訴處分書
    • 告誡單
    • 相關說明文件
  1. 申請程序建議
  • 依同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建議先向銀行諮詢確認所需文件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影本備查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取得兩份不起訴處分書,且第三個案件僅為告誡處分,應可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限制。建議備妥相關文件向原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如銀行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再視情況補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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