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目前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共涉及三個案件: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考量當事人已取得兩份不起訴處分書,且第三個案件僅為告誡處分,應可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限制。建議備妥相關文件向原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如銀行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再視情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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