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然侮辱案件,被害人(原告)擬對加害人(被告)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需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及權利行使方式。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時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提起方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訴狀內容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訴狀繕本提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493條規定,「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審理順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
言詞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準用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可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共同訴訟、訴訟參加、和解等相關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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