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關於詐欺案件 我不是事主 我只是騎摩托車載著我的朋友去他要去的地方 當時我也不知道他要拿什麼東西 我就坐在車上抽菸 等他 結果他來的時候 拿了一張卡
當事人騎乘機車載送友人前往某地,在車上等候抽菸期間,友人取得一張信用卡後返回,當事人聲稱對此情況並不知情。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案中,若能證明當事人與友人間存在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可能構成共同正犯。即使當事人僅負責載送,仍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分工的一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共同正犯之認定,建議當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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