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逾期被起訴後調解程序諮詢

我在橋頭113年9月28日發生車禍,綠燈要右轉時與右側的機車發生事故。今天是114年10月14日,我在昨日13日時收到起訴書,現在被起訴,若想聲請法院調解,是要去【橋頭地方法院】寫書狀作聲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事故時間:113年9月28日
  • 事故地點:橋頭
  • 事故類型:綠燈右轉時與右側機車發生碰撞事故
  • 目前進度:於114年10月13日收到起訴書
  • 當事人需求:擬聲請法院調解

貳、法律分析

一、調解聲請程序分析

依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方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調解費用分析

依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調解費用應按下列標準繳納:

  • 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者,應繳納新台幣三千元
  • 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

三、調解程序終結情形

依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8條第1項規定,調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當然終結:

  1. 調解成立
  2. 調解不成立
  3. 當事人聲請撤回調解並經他方當事人同意撤回者

參、處理建議

  1. 聲請調解文件準備:
  • 應以書面提出調解聲請
  • 準備相關事故證明文件
  • 提供對造當事人聯絡資料
  • 檢附事故相關照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1. 調解費用準備:
  • 應依據調解標的金額預先準備調解費用
  • 建議預估賠償金額以利計算調解費用
  1. 時程掌握:
  • 依規則第40條規定,他方當事人應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提出調解同意書
  • 若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雙方應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選定仲裁人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進入訴訟程序,建議:

  1. 立即向橋頭地方法院提出調解聲請,並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及繳納費用。

  2. 若調解不成立,依據第49條規定,可向仲裁機構聲請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3. 建議在調解程序中保持彈性協商空間,以達成雙方都可接受的和解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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