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保險員在跟我用理賠的事情 已經先詢問過地址 卻又查我跟他同間的個資 前面和解金已經先付還沒簽字 現在因為他違反個資法(沒經過我同意直接查 說改走正常程序變向威脅我
當事人與保險員就理賠事項進行協商,保險員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擅自查詢個人資料。雖和解金已先行支付但尚未完成簽署,保險員以「走正常程序」為由對當事人施壓。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保險員的行為應違反此基本原則。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情形之一。本案保險員未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查詢個資,應違反該條規定。
關於和解契約效力,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和解金雖已支付但未完成簽署,可能尚未構成完整的和解契約。
若保險員以不當方式施壓,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撤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15條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考量保險員之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應先行保全證據,並審慎評估是否接受和解。同時可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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