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主任性騷擾及洩漏個資案

補習班主任(負責人)知悉員工租屋處,前往約見,兩人無情侶關係,而主任嘗試擁抱女員工,已碰觸到該女且遭推開,並詢問該女的感情狀況等,包括與先前的交往對象進度如何,是否構成性騷或跟騷;且該主任於就職期間多次撥打電話及傳送語音訊息談論無關工作之事,使該女不堪其擾增加其身心壓力;而該女離職後該主任將該女曾於身心科就診之情公開告知補習班學生,且謊稱該女未前往上班是因家裡有人過世,請問該主任可能會面臨哪些指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補習班主任(負責人)對女性員工進行以下行為:

  1. 前往員工租屋處並有身體接觸行為(擁抱)
  2. 詢問私人感情狀況
  3. 多次撥打電話及傳送與工作無關之訊息
  4. 於員工離職後洩漏其就醫紀錄及散布不實訊息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主任的行為應涉及以下違法情形:

  1. 洩漏員工就醫紀錄屬於特種個人資料之不當揭露
  2. 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揭露個人資料
  3. 散布不實訊息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

二、資料安全管理義務違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身為負責人應:

  1.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
  2. 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3. 建立管理機制控管個人資料之接觸情形

三、事故通報及應變處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發生個人資料洩漏事故時,應:

  1. 採取適當措施控制損害
  2. 通報主管機關
  3. 通知當事人
  4. 檢討缺失並訂定預防改進措施

參、處理建議

  1. 受害當事人可採取之法律行動:
  • 向個資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蒐集相關證據以供主管機關調查
  1. 建議當事人: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 記錄個資外洩事實經過
  • 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主任身為補習班負責人,其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

  1. 當事人可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2. 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行政調查或訴訟
  3.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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