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主任性騷擾及洩漏個資案

補習班主任(負責人)知悉員工租屋處,前往約見,兩人無情侶關係,而主任嘗試擁抱女員工,已碰觸到該女且遭推開,並詢問該女的感情狀況等,包括與先前的交往對象進度如何,是否構成性騷或跟騷;且該主任於就職期間多次撥打電話及傳送語音訊息談論無關工作之事,使該女不堪其擾增加其身心壓力;而該女離職後該主任將該女曾於身心科就診之情公開告知補習班學生,且謊稱該女未前往上班是因家裡有人過世,請問該主任可能會面臨哪些指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補習班主任(負責人)對女性員工進行下列侵害行為:

  1. 前往員工租屋處並有身體接觸行為
  2. 持續進行私人感情狀況詢問及騷擾通訊
  3. 離職後洩漏員工就醫紀錄及散布不實訊息

貳、法律分析

一、性騷擾行為責任

  1.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主任的行為應構成職場性騷擾:
  • 未經同意之身體接觸(擁抱)
  • 持續詢問私人感情狀況
  • 多次撥打電話及傳送與工作無關訊息

二、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1. 洩漏員工就醫紀錄行為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醫療就診紀錄屬特種個資
  •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對外揭露
  1. 散布不實訊息可能涉及誹謗

三、跟蹤騷擾責任

主任持續性之通訊行為應構成跟蹤騷擾:

  • 持續撥打電話及傳送訊息
  • 造成當事人身心壓力
  • 影響正常生活作息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之行動:
  • 保全通訊紀錄等相關證據
  • 向主管機關提出性騷擾申訴
  • 向警察機關報案跟騷行為
  • 就個資外洩提起損害賠償
  1. 法律救濟途徑: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賠償
  • 聲請保護令
  • 提起刑事告訴
  • 尋求法律扶助機構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主任之行為可能涉及多重違法,建議受害人:
  •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
  •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 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必要時聲請保護令確保人身安全
  1. 本案涉及性騷擾、個資外洩及跟蹤騷擾等多重法律問題,建議綜合運用民事、刑事及行政法律途徑,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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