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配偶結婚4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但因為照顧孩子沒有工作,對於子女監護權是否能夠爭取到 平常都是我照顧孩子,對方上班輪班,孩子生病也是我陪病,想請教這樣子孩子判給我機率多大,可以要求對方不要看孩子嗎
您與配偶結婚四年,因感情破裂有意辦理離婚。您目前因照顧孩子而沒有工作,希望爭取子女的監護權,理由是您平常負責照顧孩子、陪同就醫,而配偶則因輪班工作較少參與。同時,您也想了解是否能要求對方不要探視孩子。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中關於離婚、子女親權行使(俗稱監護權)及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關於離婚: 您與配偶若能達成共識,可以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需要透過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關於子女親權行使(監護權)之爭取: 法院在決定子女親權行使或負擔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您所提及「平常都是我照顧孩子,對方上班輪班,孩子生病也是我陪病」等事實,應屬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的重要因素,可能有利於您爭取親權。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各項因素:
關於探視權: 依《民法》第1055條之5規定,未行使或負擔親權之父或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探視之權利。法院通常會保障未取得親權之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以維護子女與父母雙方的關係。因此,您要求對方「不要看孩子」的請求,原則上法院應不會准許,除非有特殊重大事由,例如對方有對子女施暴、性侵、嚴重虐待或其他足以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法院才可能限制、停止或剝奪其探視權。單純因感情破裂或個人不願意見到對方,通常不足以構成剝奪探視權的理由。
依您所述,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依您所述,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配偶的離婚事宜,您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事實,應屬爭取子女親權的有利因素。然而,要求對方完全不能探視孩子,在法律上通常難以成立,除非有特殊重大事由。建議您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妥善處理離婚及子女親權、探視權等相關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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