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有人在當天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狀後,便立即帶著警察在非規定時間前往進行強制探視。您想了解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關於探視權的強制執行,主要依據《家事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一般而言,探視權的強制執行應循以下程序:
就您所述「持當天聲請強制執行狀就帶著警察來」的情形,應屬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因如下:
因此,這種未經法院正式命令,由私人逕自帶著警察在非規定時間進行強制探視的行為,應屬程序不合法。
就單純「帶著警察在非規定時間來強制執行探視」的行為本身,若無其他暴力、脅迫、侵入住宅等情事,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然而,若在執行過程中,有發生強行進入他人住宅、毀損物品、傷害他人、恐嚇等行為,則可能分別涉及《刑法》上的侵入住居罪、毀損罪、傷害罪、恐嚇罪等刑事責任。
若警察在未有法院正式囑託或無其他法定事由下,逕自協助私人進行民事強制執行,可能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的適法性問題。但這主要是針對警察機關或相關人員的內部行政責任,而非對聲請強制執行者個人的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家事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的程序規定。若有違反,主要會導致執行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而非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描述「持當天聲請強制執行狀就帶著警察在非規定時間來強制執行探視」的情形,應屬程序不合法。探視權的強制執行應由法院主導,並依循《家事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私人不應在未有法院正式執行命令前,逕自採取強制手段,且警察亦不應在無法院囑託下,介入協助私人執行民事權利。建議相關當事人應循正當法律程序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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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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