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權行使、偵查不公開與人權保障爭議

本人於民國115年2月14日晚間約19時30分許,在板橋高鐵站遭板橋派出所員警盤查。員警要求查看本人手機並檢查包包,本人明確詢問是否有搜索票,員警並未出示,卻仍強行檢視本人手機內容,並進而檢查包包,查獲現金新臺幣55萬2千元 在派出所內訊問過程中,員警以「這個錢先交待清楚,不然你可能會在裡面過年」等帶有威脅及利誘性質之言詞對本人進行訊問 本人於被帶回派出所後,多次要求聯繫家人,均遭員警拒絕。本人太太蔡旻容於第一通電話即詢問本人是否在板橋派出所,員警竟直接欺騙家屬,否認本人在所內。之後本人太太逐一撥打板橋各派出所電話,仍無法得知本人下落,最後不得已只好撥打電話向板橋區議員黃淑君求助。經黃淑君議員介入詢問後,才回覆本人太太確認本人確實在板橋派出所 至民國115年2月15日清晨6時30分許,本人太太再次致電派出所,表示已委請律師,要求待律師到場再製作筆錄。員警卻告知本人太太「本人很抗拒律師,也說不用請律師了」,並稱筆錄時已詢問過本人是否要律師到場。然本人自前一晚至隔日早晨,始終未獲准與家人聯繫,資訊完全不對等,故只能在員警誘導下表示不需律師。更甚者,在筆錄進行中,有員警進入詢問室告知承辦員警朱閎陽「嫌疑人的律師打電話來」,朱閎陽卻當場拒絕接聽,並以「當事人已經說不用了」為由拒絕律師介入。 然後我還沒有被起訴,這幾天新聞卻報出來了,偵察不公開為何新聞媒體那邊會報導出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民國115年2月14日晚間在板橋高鐵站遭員警盤查,員警在未出示搜索票的情況下,強行檢視您的手機內容並檢查包包,查獲現金新臺幣55萬2千元。在派出所內訊問過程中,員警疑似以威脅利誘言詞進行訊問,並多次拒絕您聯繫家人。您的太太蔡旻容在聯繫派出所時,員警亦否認您在所內。經議員介入後,才確認您在派出所。隔日清晨,您的太太表示已委請律師,員警卻告知您太太您已表示不需律師,並在律師致電時拒絕接聽。此外,在您尚未被起訴前,新聞媒體已報導相關案情,引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員警在執行職務時,若有未經合法程序即強行檢視手機、檢查包包、以不正方法訊問、妨害您聯繫家人及選任辯護人等行為,可能已構成違法侵害您的自由及權利。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應可就因此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其他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

二、刑事責任

  1.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員警在未出示搜索票且未經您同意下,強行檢視手機內容及檢查包包,可能已構成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而有成立強制罪之虞。
  2. 濫權追訴、處罰罪(《刑法》第125條):若員警有濫用職權,意圖使您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為逮捕、拘禁、搜索、訊問之行為,則可能涉及此罪。本案員警的行為,例如不正訊問、妨害律師權利等,應屬值得探討之處。
  3.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刑法》第132條):若新聞媒體報導之內容,係由員警或其他公務員洩漏關於偵查中應秘密之消息,則該公務員可能已觸犯此罪。

三、行政責任

員警的行為,包括未經合法程序之盤查與搜索、以不正方法訊問、妨害當事人聯繫家人及選任辯護人權利、欺騙家屬、以及可能洩漏偵查秘密等,應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這些行為可能構成行政違失,相關員警應會面臨內部懲處,例如記過、申誡等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違反
    • 盤查與檢查之合法性:員警要求查看手機及檢查包包,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或第7條之要件。若無合理懷疑或明顯犯罪嫌疑,其盤查行為即可能違法。
    • 搜索之限制:員警在未出示搜索票下,強行檢視手機內容及檢查包包,應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及《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規定,所取得之證據可能不具證據能力。
  2. 《刑事訴訟法》之違反
    • 告知權利與聯繫家人權:員警拒絕您聯繫家人,並欺騙家屬,應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所定之告知權利,包括通知家屬之權利。
    • 訊問方法之限制:員警以「這個錢先交待清楚,不然你可能會在裡面過年」等帶有威脅利誘性質之言詞進行訊問,應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所定,訊問應出於自由意志,不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 選任辯護人權利:員警拒絕律師介入,並誘導您表示不需律師,嚴重侵害《刑事訴訟法》第27條及第34條所保障之選任辯護人權利。此舉可能導致訊問筆錄之合法性及證據能力受到質疑。
    • 偵查不公開原則:新聞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應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若洩漏者為公務員,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委請專業律師:鑑於本案涉及多項法律爭議,且員警行為可能已侵害您的權利,強烈建議您立即委請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受到完整保障。
  2. 保存證據:請您盡可能詳細記錄所有相關時間、地點、涉案員警姓名或編號、對話內容、以及其他任何可供證明之證據,例如通聯記錄、監視器畫面等。
  3. 聲請閱卷:委請律師向檢察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以了解案件全貌及員警製作筆錄之內容。
  4. 主張證據排除:若本案進入司法程序,您的律師應可主張員警違法搜索、不正訊問所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法院不予採納。
  5. 提出申訴或檢舉:您可以考慮向警政署督察室、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監察院或相關人權團體提出申訴或檢舉,追究相關員警之行政及刑事責任。
  6.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若您的權利確實因員警違法行為而受損,可考慮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本案涉及員警在執行職務時,可能存在違法盤查、未經合法程序之搜索、不正訊問、妨害當事人聯繫家人及選任辯護人權利,以及偵查不公開原則遭違反等多項法律爭議。員警的行為應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並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建議您應積極尋求律師協助,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並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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