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民國115年2月14日晚間約19時30分許,在板橋高鐵站遭板橋派出所員警盤查。員警要求查看本人手機並檢查包包,本人明確詢問是否有搜索票,員警並未出示,卻仍強行檢視本人手機內容,並進而檢查包包,查獲現金新臺幣55萬2千元 在派出所內訊問過程中,員警以「這個錢先交待清楚,不然你可能會在裡面過年」等帶有威脅及利誘性質之言詞對本人進行訊問 本人於被帶回派出所後,多次要求聯繫家人,均遭員警拒絕。本人太太蔡旻容於第一通電話即詢問本人是否在板橋派出所,員警竟直接欺騙家屬,否認本人在所內。之後本人太太逐一撥打板橋各派出所電話,仍無法得知本人下落,最後不得已只好撥打電話向板橋區議員黃淑君求助。經黃淑君議員介入詢問後,才回覆本人太太確認本人確實在板橋派出所 至民國115年2月15日清晨6時30分許,本人太太再次致電派出所,表示已委請律師,要求待律師到場再製作筆錄。員警卻告知本人太太「本人很抗拒律師,也說不用請律師了」,並稱筆錄時已詢問過本人是否要律師到場。然本人自前一晚至隔日早晨,始終未獲准與家人聯繫,資訊完全不對等,故只能在員警誘導下表示不需律師。更甚者,在筆錄進行中,有員警進入詢問室告知承辦員警朱閎陽「嫌疑人的律師打電話來」,朱閎陽卻當場拒絕接聽,並以「當事人已經說不用了」為由拒絕律師介入。 然後我還沒有被起訴,這幾天新聞卻報出來了,偵察不公開為何新聞媒體那邊會報導出來
您於民國115年2月14日晚間在板橋高鐵站遭員警盤查,員警在未出示搜索票的情況下,強行檢視您的手機內容並檢查包包,查獲現金新臺幣55萬2千元。在派出所內訊問過程中,員警疑似以威脅利誘言詞進行訊問,並多次拒絕您聯繫家人。您的太太蔡旻容在聯繫派出所時,員警亦否認您在所內。經議員介入後,才確認您在派出所。隔日清晨,您的太太表示已委請律師,員警卻告知您太太您已表示不需律師,並在律師致電時拒絕接聽。此外,在您尚未被起訴前,新聞媒體已報導相關案情,引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疑慮。
本案員警在執行職務時,若有未經合法程序即強行檢視手機、檢查包包、以不正方法訊問、妨害您聯繫家人及選任辯護人等行為,可能已構成違法侵害您的自由及權利。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應可就因此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其他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
員警的行為,包括未經合法程序之盤查與搜索、以不正方法訊問、妨害當事人聯繫家人及選任辯護人權利、欺騙家屬、以及可能洩漏偵查秘密等,應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這些行為可能構成行政違失,相關員警應會面臨內部懲處,例如記過、申誡等行政責任。
本案涉及員警在執行職務時,可能存在違法盤查、未經合法程序之搜索、不正訊問、妨害當事人聯繫家人及選任辯護人權利,以及偵查不公開原則遭違反等多項法律爭議。員警的行為應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並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建議您應積極尋求律師協助,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並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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