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害名譽,在自己的個人FB上(僅限好友)po「原來託別人顧小孩都不用付錢的」,但是發文三天後已刪除文章,其餘下面有親友留言「要生不用養還當媽媽咧」「社會局應該介入看他的扶養能力」「很扯沒水準要帶走也沒說一聲那天早上還是我帶去上學的有夠傷人」 最後還有發文「人生有意義的事情還很多去看喜歡的風景聽喜歡的歌做自己喜歡的事顧好小孩放過彼此也放過其他不相干的人吧」 以上都被對方告妨害名譽刑法
您因在個人臉書(設定為僅限好友)發布「原來託別人顧小孩都不用付錢的」等內容,以及親友在下方留言,遭對方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您已於發文三天後刪除文章,並另發布一篇較為中性的貼文。
本案若經法院認定您的貼文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即使刑事責任最終不成立,對方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通常會比刑事責任來得寬鬆。
依據您所述,對方是提起《刑法》上的妨害名譽告訴,主要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在臉書發布貼文遭對方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一事,您的第一則貼文「原來託別人顧小孩都不用付錢的」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關鍵在於「公然」要件的認定以及該事實的真實性。親友的留言原則上應由留言者自行負責。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釐清事實,並考慮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應對訴訟,並評估和解的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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