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室涉賭緩起訴、手機扣押與案件進度查詢

我在去年10月中去棋牌室擔任櫃檯,11/11警察把全部人員帶回,賭客以及員工兩名,員工兩名的手機現場被扣押,並扣留一晚,11/12開完庭才讓我們走,等到12/17開庭,檢察官說緩起訴罰金兩萬,但直到現在都還未收到公文,打電話給承辦,說還在偵查中,到底該如何知道案件進度,已經手機該如何取回? 手機內僅有一些跟老闆同事的對話紀錄,且我任職還不到一個月,當時也有申請返還,但依舊沒結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去年10月中旬至棋牌室擔任櫃檯,同年11月11日警方查緝,將您與其他員工及賭客帶回偵辦,您的手機亦遭扣押。隔日開庭後獲釋,後於12月17日開庭時,檢察官表示將給予緩起訴處分並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然而,至今您仍未收到相關公文,致電承辦單位則稱案件仍在偵查中。您欲了解案件進度及如何取回被扣押的手機,並提及手機內僅有與老闆、同事的對話紀錄,且您任職未滿一個月。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目前尚無證據顯示有直接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若未來因本案導致您有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且有特定對象可歸責時,才可能涉及民事求償。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賭博罪章之適用:

    • 依據《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您在棋牌室擔任櫃檯人員,若該棋牌室確實有提供賭博行為,且您在知情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協助經營或管理該場所,則可能被檢察官認定為《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的共犯或幫助犯。雖然您任職未滿一個月,但這僅是檢察官在考量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時的一個參考因素,不必然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
  2. 關於緩起訴處分: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足,但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得為緩起訴處分,並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
    • 本案檢察官向您表示將給予緩起訴處分並處罰金2萬元,應屬檢察官考量您的犯行情節、參與程度及犯後態度等因素後,所為的處置。這表示檢察官認為您有涉犯前述罪嫌,但給予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暫緩對您提起公訴。
    • 您目前尚未收到公文,承辦單位回覆「還在偵查中」,這可能表示緩起訴處分書尚未正式簽發,或仍在內部行政流程中。緩起訴處分書的製作與送達需要一定的時間。
  3. 關於手機扣押: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手機作為通訊工具,可能存有與賭博活動相關的對話紀錄、金流資訊或其他證據,因此檢警將其扣押,應屬合法偵查手段。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扣押物於案件偵查或審理終結後,或經檢察官、法院認為無留存必要時,得發還之。在偵查階段,由於手機仍可能被視為重要證物,檢察官通常不會輕易發還。您曾申請返還但無結果,應屬正常情況。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目前並無直接的行政罰鍰或行政處分問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案件進度查詢:

    • 由於您已獲檢察官告知將給予緩起訴處分,但尚未收到公文,建議您可以再次致電承辦檢察署的書記官室,禮貌地詢問您的案件(請提供案號或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的緩起訴處分書簽發進度。有時行政流程確實需要較長時間。
    • 若遲遲未收到公文,且承辦單位仍稱「偵查中」,您可能需要確認是否有其他變數,例如檢察官是否仍在考量其他證據,或緩起訴的條件是否有所調整。
  2. 關於手機取回:

    • 您的手機作為證物,通常需待案件偵查終結,且檢察官或法院認為已無留存必要時,才會發還。因此,在您收到緩起訴處分書並完成處分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納罰金)後,案件才算告一段落。
    • 屆時,您可以再次向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提出聲請發還扣押物(手機)。在聲請時,您可以說明手機內僅有與案情無關的對話紀錄,且您有使用手機的急迫需求。
    • 請務必保留所有與本案相關的通知、收據等文件,以利未來聲請發還手機時使用。
  3. 關於緩起訴處分書:

    • 一旦收到緩起訴處分書,請務必仔細閱讀內容,確認緩起訴的條件(例如罰金金額、繳納期限、是否需提供義務勞務等),並依指示完成相關程序。若您對緩起訴處分有任何疑義,應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向檢察署聲請再議。

肆、結論

關於您在棋牌室工作涉賭一案,檢察官應屬考量情節後給予緩起訴處分,但相關公文仍在行政流程中。您的手機作為證物,需待案件偵查終結並完成緩起訴條件後,方有機會聲請發還。建議您持續追蹤案件進度,並在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依指示完成相關程序,並適時聲請發還手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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