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網路上有人拿證件給我.說可以辦預付卡不會怎樣.本來他也叫我幫他辦.但是我拒絕.我認為我辦只要我不要拿去詐騙就不會有事.我辦了五個號碼二個預付卡二個0月租一個試用卡.期間我有使用小額付費帳單我全部都有繳錢沒有欠費.使用都正常.後來一個很信任的人叫我幫他收簡訊好像是要賣人因為我的工作本身就是跟人收簡訊賺取一些註冊禮套利所以我不以為意.我覺得他不會害我.沒想到他是幫對方收簡訊對方用註冊來的橘子帳號去詐騙別人點數12個人受害.我因為這個牽連到偽造文書我110年當時被判三個月罰了91000.我以為這樣就沒事了.過了好幾年突然告知被通輯.去開庭才知道這個案件說判決我幫助詐欺得利罪.也有受害者告我要賠償.我自己明明也是受害者.對方叫我收簡訊的我也告知是誰.就是沒要查他.他也有另案是拿別人證件申辦卡後來對方被告詐欺因為實際卡合約書簽名不是那個人所以對方是判不起訴.而他在對方判決書是有被查到申辦卡實際人是他判決書有寫他名字但是直接把他代過都沒追究..我想上訴 我好不容易還原回來當初的對話紀錄.證明我是不知情的.不知道我這樣能無罪嗎
您因網路上有人提供證件,自行申辦了五個門號(包含預付卡、零月租及試用卡),並曾正常使用及繳費。後因受信任之人要求協助收取簡訊,用於註冊橘子帳號,該帳號卻遭詐騙集團用於詐騙點數,導致12名受害者。您曾因此被判偽造文書罪並已服刑/繳罰金。然而,近期您被通緝,得知是因「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判決,且有受害者向您請求民事賠償。您主張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並已還原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希望了解是否能上訴並獲判無罪。
本案若您在刑事上被認定為幫助詐欺的共犯,則在民事上,您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與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需對受害者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即使刑事上最終未被判有罪,若法院認定您在提供門號或協助收取簡訊的過程中,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過失」,導致他人權益受損,仍可能需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幫助詐欺罪:
偽造文書罪:您已因偽造文書罪被判刑並服刑/繳罰金,此部分應已結案。但此事實可能作為法院審酌您在後續幫助詐欺案件中主觀犯意的一個參考。
本案目前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因預付卡遭詐騙集團利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一案,您主張不知情並有對話紀錄可供證明。然而,由於判決可能已確定,您應考慮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程序提出新證據。建議您立即處理通緝問題,並儘速委任專業律師,以評估最佳的法律策略,並協助您處理後續的刑事及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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