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女兒要結婚,跟他老公瞞著雙方父母,對女方家長說沒錢聘金用分期的,對男方家長說女方沒條件,現在離婚了,就不給當初說好的聘金分期的錢,說已經離婚了,所以不給了,該怎麼討回呢
本案涉及當事人女兒與其前夫結婚時,前夫(與女兒)向當事人承諾以分期方式給付聘金。然而,在兩人離婚後,前夫拒絕支付剩餘的聘金款項,並表示因已離婚故無給付義務。當事人欲了解如何追討此筆款項。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債務關係。聘金在台灣社會習俗中,通常被視為男方為締結婚姻而給予女方家庭的財物,其法律性質可能被認定為「贈與」或附有條件的「契約給付」。
契約關係的認定:
贈與關係的認定:
事實涵攝:
本案主要為民事糾紛,一般而言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能證明女兒的前夫在承諾給付聘金時,即有詐欺之故意,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支付聘金,並以此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同意結婚或為其他財產處分,才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然而,此類詐欺犯意之證明難度較高,且通常需證明其行為與您的財產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單純事後不履行約定,通常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故無行政責任問題。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蒐集證據:
嘗試溝通協商:
發送存證信函:
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您欲追討離婚後女兒前夫未給付之聘金分期款項一事,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爭議。若能證明當初有明確的聘金給付約定,且該約定並未以婚姻存續為條件,則女兒的前夫應屬仍負有給付剩餘聘金的義務。建議您先蒐集相關證據,嘗試與對方溝通協商,若無結果,可考慮發送存證信函,並進一步透過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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