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住在新竹市的陳小姐 我於1月中旬承租了一個獨立套房 在五樓 目前發現有安全疑慮 因為我們一樓是店面 逃生的樓梯下去後是無法通外面的 一直到3樓以下門都無法開啟 除此之外樓梯通下去後的2扇門長年鎖上,如遇安全相關問題是無法逃至外面的,我該怎麼處理此問題呢?是否可以要求全額退押金
陳小姐於1月中旬在新竹市承租一間五樓獨立套房,現發現該套房的逃生動線有嚴重安全疑慮。一樓為店面,逃生樓梯無法直接通往戶外,且三樓以下的多扇門及樓梯底部的兩扇門均長期上鎖,導致緊急情況下無法順利逃生。陳小姐詢問應如何處理此問題,以及是否可要求全額退還押金。
依據《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房東)有義務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陳小姐)使用,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案中,套房的逃生動線受阻,應屬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之瑕疵,可能導致租賃物不符合居住使用之狀態。
更重要的是,《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如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生命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即使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仍得終止契約。陳小姐所描述的逃生動線受阻情況,應屬危及生命安全之重大瑕疵。
此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生命或健康之虞者,承租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本案情況應屬此條款所指之「危及生命或健康之虞」。
若陳小姐依上述規定合法終止租賃契約,房東即應返還所收取之押金。押金係為擔保租賃債務之履行,若契約因房東應負責之瑕疵而終止,陳小姐並無違約情事,房東應無理由扣留押金。
就目前陳小姐所描述之情況,房東直接成立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較低。然而,若未來因該逃生動線受阻而導致火災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並造成人員傷亡,房東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可能因未盡管理維護責任而涉及《刑法》上之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
該建築物之逃生動線不符合規定,可能違反《建築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規。陳小姐可向新竹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例如:都市發展處、消防局)檢舉,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應會對房東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處以行政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作為專門規範租賃住宅的法律,其第8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應確保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並應有基本居住設備。逃生動線受阻顯然不符合「合於居住使用」之基本要求。
關於陳小姐新竹套房逃生動線受阻的問題,應屬租賃物有危及生命或健康之重大瑕疵,依《民法》第424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陳小姐應有權利終止租賃契約。終止契約後,應可要求房東全額退還押金。建議陳小姐先保全證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房東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可合法終止契約並要求退還押金,同時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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