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前同事回公司 於銀行營業時間,有監視器畫面,接待客戶同時,辦公範圍內,身體貼門邊,試圖挑釁,瞪人嗆聲,我問:請問有什麼事嗎?她回:怎樣不能看嗎!我當下馬上叫警察,主管和同事勸她不要惹事,又跟同事說,嗆她死定了,會處理我,有錄音存檔、當時警察請他出示身分證,還一直叫囂,並揚言要告我毀謗,整事件我都沒理他也沒和他對話、請問可以構成恐嚇嗎?
本案當事人(您)於銀行營業時間在辦公範圍內接待客戶時,遭前同事進入公司,身體貼門邊,並有瞪視、嗆聲等挑釁行為。當事人詢問對方有何事,對方回嗆「怎樣不能看嗎!」。當事人隨即報警處理,期間主管與同事曾勸阻該前同事。該前同事另向同事表示「嗆她死定了,會處理我」,此對話有錄音存檔。警方到場後,該前同事仍持續叫囂,並揚言要對當事人提告毀謗。當事人於事件中並未與該前同事對話或理會其言行。當事人欲了解此行為是否構成恐嚇。
本案前同事的行為,包括在辦公場所內進行挑釁、叫囂,並對您說出「嗆她死定了,會處理我」等語,可能已侵害您的個人權利,例如工作場所的安寧權、人身自由權及精神上不受干擾的權利。若這些行為導致您精神上受到痛苦或困擾,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規定,您應可向該前同事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前同事向同事表示「嗆她死定了,會處理我」之言論,並有錄音存檔,此言論若經法院認定具有使您心生畏懼、感到生命、身體或自由受到威脅的意圖,且足以讓您產生不安全感(例如您當下立即報警的行為,可作為您感到不安的佐證),則該前同事的行為應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即可主動偵辦。
妨害名譽罪: 前同事揚言要告您毀謗,但從您所述事實,您並未對其有任何不實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名譽的言論,且您當下並未與其對話。因此,您應不致構成妨害名譽罪。反之,若前同事在公開場合對您有不實指控或謾罵,則可能反過來構成對您的妨害名譽。
前同事在銀行營業時間於辦公場所內叫囂、滋事,且在警方到場後仍持續叫囂,其行為可能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前同事在銀行內對您進行挑釁、叫囂,並揚言「嗆她死定了,會處理我」之行為,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精神慰撫金)。此外,其在公共場所的喧鬧行為亦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建議您應積極保全證據,並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同時向公司反映以維護職場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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