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屋契約上寫租金6000/每月,自114/12/01至115/05/31止,押金6000,公用電費共3000,所以總共要交的錢是45000。但是在去年底房東跟我表示去年12月要等到12/28才能入住,因為上個租客也是要到114/12/26才退租,房東也是114/12/28交給我租屋處的鑰匙。我後來發現這樣我其實被多收一個月的租金。房東跟我收的總金額不是我上面算的45000,而是收51000,這樣的不一致代表每個月的房租並不是合約上的6000/每月,而是7000/每月。另外,雖然我並未主張要在12/01就入住,但是我有在12/27跟房東提出入住的需求。但是房東的屋況一直到12/29才修繕好,所以房東就用這個說法讓我12/29再入住,並才在當天給我鑰匙。那12/01~12/26這段我沒主張要入住的天數,代表這段時間的屋況也還沒到可交屋的狀況,我可以得到這段時間月租比例分配嗎
您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押金6,000元,公用電費3,000元,依此計算總金額應為45,000元。然而,您實際支付的總金額為51,000元,導致每月租金實質上為7,000元,與契約約定不符。此外,契約雖約定租期自114年12月1日開始,但房東因前租客退租及屋況修繕問題,遲至114年12月28日才交付鑰匙,並於114年12月29日才完成修繕讓您實際入住。您因此想了解是否能就多收的租金以及遲延交付房屋期間的租金,主張權利。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租賃契約之相關規定,應屬民事法律關係。
關於租金金額不符之爭議:
關於遲延交付房屋與租金減免之爭議: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租賃契約履行之民事糾紛,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爭議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若本租賃契約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稱之「租賃住宅」定義,則該條例及其相關子法(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可能適用。但本案主要爭議點仍回歸民法之契約履行問題。
釐清租金總額構成: 建議您再次檢視租賃契約書面,並與房東核對總金額51,000元的詳細構成。若契約書面僅載明每月租金6,000元、押金6,000元及公用電費3,000元,而無其他費用約定,則您應可主張房東多收取的每月1,000元租金(共計6,000元)為溢繳款項,要求返還。
主張遲延交付之租金減免: 建議您向房東主張,因房東遲延交付房屋,導致您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或114年12月29日)期間無法使用房屋,依《民法》第435條規定,請求按比例減少該期間之租金。
書面溝通與紀錄: 建議您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簡訊或通訊軟體訊息截圖等可留下紀錄的方式)向房東提出上述主張,明確說明您認為多收取的金額及應減免的租金計算方式,並要求房東返還或折抵。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以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證據。
協商與調解: 若房東不願配合處理,建議您可以嘗試與房東進行協商。若協商仍無結果,可考慮向租賃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透過第三方公正人士協助解決爭議。若調解仍不成立,則可能需考慮循司法途徑解決。
關於您租賃契約租金金額不符及遲延交付房屋之問題,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您應可主張房東溢收之租金為不當得利,並請求返還;同時,亦可主張因房東遲延交付房屋,請求按比例減少該期間之租金。建議您先以書面方式與房東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據,若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尋求調解或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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