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租金爭議與遲延交付房屋之法律分析

我的租屋契約上寫租金6000/每月,自114/12/01至115/05/31止,押金6000,公用電費共3000,所以總共要交的錢是45000。但是在去年底房東跟我表示去年12月要等到12/28才能入住,因為上個租客也是要到114/12/26才退租,房東也是114/12/28交給我租屋處的鑰匙。我後來發現這樣我其實被多收一個月的租金。房東跟我收的總金額不是我上面算的45000,而是收51000,這樣的不一致代表每個月的房租並不是合約上的6000/每月,而是7000/每月。另外,雖然我並未主張要在12/01就入住,但是我有在12/27跟房東提出入住的需求。但是房東的屋況一直到12/29才修繕好,所以房東就用這個說法讓我12/29再入住,並才在當天給我鑰匙。那12/01~12/26這段我沒主張要入住的天數,代表這段時間的屋況也還沒到可交屋的狀況,我可以得到這段時間月租比例分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押金6,000元,公用電費3,000元,依此計算總金額應為45,000元。然而,您實際支付的總金額為51,000元,導致每月租金實質上為7,000元,與契約約定不符。此外,契約雖約定租期自114年12月1日開始,但房東因前租客退租及屋況修繕問題,遲至114年12月28日才交付鑰匙,並於114年12月29日才完成修繕讓您實際入住。您因此想了解是否能就多收的租金以及遲延交付房屋期間的租金,主張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租賃契約之相關規定,應屬民事法律關係。

  1. 關於租金金額不符之爭議:

    •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予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契約內容應以雙方合意為準,書面契約通常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 本案中,租賃契約書面明確記載每月租金為6,000元。若您實際支付的總金額51,000元,扣除押金6,000元及公用電費3,000元後,剩餘的42,000元是支付六個月的租金,則平均每月租金確實為7,000元,與契約約定之6,000元不符。
    • 此情形應屬房東向您多收取了每月1,000元之租金。若無其他書面或口頭約定變更租金,房東多收取的這筆款項,可能構成《民法》第179條所稱之「不當得利」,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您應可主張房東返還溢繳之租金。
  2. 關於遲延交付房屋與租金減免之爭議:

    • 依據《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予承租人,並應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的義務。
    • 本案中,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14年12月1日開始,但房東遲至114年12月28日才交付鑰匙,且因屋況修繕問題,實際可入住日為114年12月29日。此應屬房東未依約定時間交付租賃物,導致您無法於租期開始時即使用房屋。
    • 依據《民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即使您並未主張在12月1日就入住,但契約已約定租期自該日開始,房東仍有義務於該日交付可供使用之房屋。若未交付,您應可主張自114年12月1日起至實際可入住日(即114年12月29日)期間的租金,按比例予以減免。
    • 租金減免的計算方式,通常會以每月租金除以當月天數,再乘以無法使用之天數來計算。

二、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租賃契約履行之民事糾紛,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所涉爭議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若本租賃契約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稱之「租賃住宅」定義,則該條例及其相關子法(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可能適用。但本案主要爭議點仍回歸民法之契約履行問題。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租金總額構成: 建議您再次檢視租賃契約書面,並與房東核對總金額51,000元的詳細構成。若契約書面僅載明每月租金6,000元、押金6,000元及公用電費3,000元,而無其他費用約定,則您應可主張房東多收取的每月1,000元租金(共計6,000元)為溢繳款項,要求返還。

  2. 主張遲延交付之租金減免: 建議您向房東主張,因房東遲延交付房屋,導致您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或114年12月29日)期間無法使用房屋,依《民法》第435條規定,請求按比例減少該期間之租金。

  3. 書面溝通與紀錄: 建議您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簡訊或通訊軟體訊息截圖等可留下紀錄的方式)向房東提出上述主張,明確說明您認為多收取的金額及應減免的租金計算方式,並要求房東返還或折抵。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以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證據。

  4. 協商與調解: 若房東不願配合處理,建議您可以嘗試與房東進行協商。若協商仍無結果,可考慮向租賃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透過第三方公正人士協助解決爭議。若調解仍不成立,則可能需考慮循司法途徑解決。

肆、結論

關於您租賃契約租金金額不符及遲延交付房屋之問題,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您應可主張房東溢收之租金為不當得利,並請求返還;同時,亦可主張因房東遲延交付房屋,請求按比例減少該期間之租金。建議您先以書面方式與房東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據,若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尋求調解或訴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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