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於去年二月報案詐騙,目前刑事案件已開庭但尚未收到判決書。您想了解在此階段是否仍能對涉案帳戶持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求償損失。
本案若經刑事法院認定帳戶持有人有參與詐騙行為(例如:提供帳戶作為詐欺工具,可能涉及詐欺幫助犯或洗錢防制法等),則其行為應屬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受害者因此所受之損害,自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您詢問是否還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由於您提及案件已開庭但尚未收到判決書,這表示刑事訴訟程序應屬仍在進行中,尚未終結。因此,您目前應仍有機會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向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帳戶持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若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或您錯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您仍可在民法侵權行為的時效內(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民法第197條)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求償。
帳戶持有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帳戶將被用於詐騙,而仍提供帳戶,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詐欺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或《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責任。刑事法院將會針對帳戶持有人是否有犯罪行為進行審理與判決。此刑事責任的認定,將會是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的基礎。
帳戶持有人若無故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即使未達刑事犯罪程度,亦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管制措施。然而,此行政責任與您向其求償的民事權利較無直接關聯。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民法》等規定,暫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適用於您向帳戶持有人求償之情形。
關於您詢問詐騙案是否仍能對帳戶持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由於刑事案件程序應屬仍在進行中,您目前應仍有機會提起。建議您應盡速諮詢專業律師,並在律師協助下準備相關證據,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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