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位失智的祖母,其祖父與長子均已過世。目前家庭成員包含長子的配偶及三位子女,以及次子及次子的配偶及兩位子女。問題核心在於,這些在世的家庭成員是否對失智祖母負有扶養義務,以及其義務順序為何。
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扶養義務主要規範於民法親屬編中,茲分析如下:
祖母之受扶養權利人資格: 祖母因失智,若已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應屬民法第1117條所定之「受扶養權利人」。
扶養義務人之範圍: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負有扶養義務。本案中,祖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次子、長子的子女(即祖母的孫子女)及次子的子女(亦即祖母的孫子女)。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親等近者先於親等遠者。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扶養義務的認定,原則上並無直接的刑事責任。然而,若有扶養義務之人,對於無自救能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有能力扶養卻無故不予扶養,導致其生命、身體有危險之虞,可能涉及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但這已超出單純扶養義務認定的範疇,需視具體情節判斷。
本案應無涉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祖母失智之扶養義務,應屬民法上之扶養義務。祖母的次子應屬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長子的子女及次子的子女(孫子女)**則為第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其義務在次子無法履行時才可能發生。長子及次子的配偶(媳婦)原則上並無直接的法定扶養義務。建議家庭成員優先透過協商或調解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扶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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