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眾於上班途中,因公司租賃大樓之停車場地板濕滑而摔車受傷。除已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應負無過失補償責任外,民眾欲了解是否可向該大樓之管理方(或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若欲向公司租賃之大樓管理方(或所有權人)請求賠償,主要應屬民事侵權行為之範疇。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可能涉及以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一般侵權行為): 若大樓管理方或所有權人,因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例如明知停車場地板濕滑卻未及時清理、設置警示標誌,或未採取其他合理之防範措施,導致民眾摔倒受傷,則其行為可能具有過失。此時,受傷民眾應可依此條文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請求權人(即受傷民眾)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大樓管理方或所有權人有過失行為、損害發生以及兩者間之因果關係。
《民法》第191條之1(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損害賠償責任): 停車場地板應屬建築物之附屬設施。若該地板之濕滑是因建築物本身之設計、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而導致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性,進而造成民眾受傷,則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例如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實際管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文採推定過失責任,即所有人或占有人除非能證明其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即應負賠償責任。此條文對於受傷民眾而言,舉證責任相對較輕,可能較為有利。
損害賠償範圍: 若大樓管理方或所有權人應負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應屬《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所定之損害,包括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等。
一般而言,此類因地板濕滑導致的摔傷事件,通常不會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大樓管理方或相關人員有重大過失,且該過失已達《刑法》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之構成要件,例如明知有高度危險卻完全不予理會,導致嚴重傷害發生,才可能成立。然而,此情況在本案中應屬較為罕見,主要仍應以民事求償為主。
本案主要涉及私人之間的損害賠償請求,故應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若大樓管理有違反建築法規或其他公共安全規範之情形,主管機關雖可能對其處以行政罰鍰,但此與民眾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屬兩事。
如您所提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負補償責任。此為雇主之無過失責任,與向大樓管理方請求侵權賠償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勞工雖可分別主張權利,但就同一損害項目,應避免重複受償。
關於您在上班途中因公司租賃大樓停車場地板濕滑而摔車受傷一事,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應負無過失補償責任外,您應可向大樓管理方或所有權人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第191條之1之規定。建議您應妥善蒐集證據,並積極與相關方協商,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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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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