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相關 114/12/4 發生 事發經過:我方為汽車,汽車欲右轉,確認前後左右無來車,以滑行速度,1/3的汽車轉入時與機車發生擦撞,當時同向直行機車擦撞後並未即時停下,甚至往前騎行約20公尺後倒下。回顧當時欲轉彎時確認無來車才右轉,不知騎士從何處出現以致事故。事後汽車駕駛將汽車停放好以不至於影響其他用路人後,下車關心騎士詢問傷勢,騎士均表明無受傷、無大礙。我方隨即報警,直至警方到場詢問騎士,騎士也說明無受傷、不需救護車。隨後即至警局做第一次筆錄。 爾後電話關心騎士三次,均表明就醫不便接電話、尚在休息,草草於一分鐘內結束通話。 前天115/03/17收到對方保險員來電表示為出席調解日,惟我方尚未收到調解通知書,故無出席,事後致電於相關單位確認是否有其事,調解委員會表有此事。 其中電話中保險員索要五萬元和解金,索賠依據為就醫費用(看診、交通)、傷後休養一個月無法工作、機車損壞。並表示我方為全責,後續協調表示願以2萬接受,再事後我方表示無此經費,願以3600和解,對方表示金額與原先討論2萬相差甚大,此次電話溝通不順利。 然後續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將於今日11點出席進行二次筆錄。 目前狀態:我方汽車僅保強制險、行車記錄器無記憶卡、初判表已於當日與保險員聯繫時申請,且路口無監視器。 試問:如何進行筆錄紀錄對我方較有利,及如何面對未來調解部分或開庭。
您於114年12月4日駕駛汽車欲右轉時,與同向直行的機車發生擦撞。事發當下,騎士表示無受傷,您也立即報警並關心騎士。然而,在後續關心電話中,騎士態度轉為迴避。近期,您收到對方保險員來電要求出席調解,並索賠新台幣五萬元(包含就醫費用、交通費、一個月工作損失及機車損壞),後續協商降至兩萬元,但您僅願以3,600元和解,雙方金額差距甚大,導致協商破裂。目前對方已提告過失傷害,您將於今日進行第二次筆錄,並面臨未來的調解或開庭程序。您目前僅有強制險,行車記錄器無記憶卡,且路口無監視器。
本案若經認定您有肇事過失,則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3條、第195條規定,您可能需賠償騎士因事故所受之損害。
對方已提告過失傷害,此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警方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判斷您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例如:轉彎未依規定),並可能開立罰單。此行政罰與民、刑事責任獨立,但其認定結果(如初判表上的肇事原因)將會影響民、刑事責任的歸屬判斷。
本案目前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針對您目前面臨的狀況,以下提供處理建議:
第二次筆錄應對:
調解與和解:
訴訟應對:
本案關於交通事故所衍生的法律關係,應屬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過失傷害罪。建議您在今日的筆錄中,誠實且完整地陳述有利於您的事實,特別是騎士初期表示無傷的部分。在面對未來的調解或訴訟時,務必釐清肇事責任比例,並仔細核實對方所提出的各項求償金額,積極與對方協商和解,以避免刑事責任的成立。若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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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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