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A-我方;B-對方 雙方都是騎乘機車 都在內側車道,A最內側,B在我的右側 B進行左迴轉,A直行車雖有減速但仍輕微碰撞B左後方車燈 傷勢 B論述有輕微頭部不舒服;A胸口有擦撞到 初判表 A - 肇事因素與違規事實: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B - 肇事因素:尚未發現肇事因素;違規事實: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 請問這種狀況下,對方認為我100%責任要求賠償1W元,但我認為對方在我右側進行左迴轉是交通違規導致我來不及反應撞上他。 這樣責任歸屬或是比例可能是怎樣呢?
本案涉及一起機車交通事故,當事人A(提問者)與B(對方)皆於內側車道行駛,A位於最內側,B位於A的右側。B在未依規定暫停的情況下進行左迴轉,A雖有減速但仍輕微碰撞B車輛左後方車燈。事故造成B輕微頭部不適,A胸口有擦撞傷。初步分析研判表指出A的肇事因素為「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B的肇事因素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但違規事實為「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目前B要求A負擔100%責任並賠償新台幣1萬元,A則認為B的違規迴轉是肇事主因,不應負全責,因此就責任歸屬及比例產生爭議。
本案應屬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主要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1條之2規定。雙方駕駛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B的過失: 依據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載,B有「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之違規事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迴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在設有迴車道者,應駛入迴車道,待對向無來車時始得迴轉。若無迴車道,應在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安全之處所迴轉。B在A的右側進行左迴轉,且未依規定暫停,此行為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或第48條關於迴車或轉彎之規定,並可能構成《民法》上之過失,即未盡注意義務,導致A無法及時反應而發生碰撞。
關於A的過失: 初步分析研判表指出A有「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肇事因素。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若A未保持足以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距離,則可能構成《民法》上之過失。
責任比例: 綜合上述,本案應屬雙方均有過失之情形。B的違規迴轉行為,特別是從A的右側突然進行左轉,可能製造了突發的危險狀況,應屬肇事主因之一。而A雖有減速,但仍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發生碰撞,亦有其過失。因此,B要求A負擔100%責任之主張,應屬不合理。法院或鑑定單位在判斷責任比例時,會綜合考量雙方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對事故發生的貢獻程度以及注意義務的違反程度。依據《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雙方應依其過失程度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雙方有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意即需由受傷之一方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本案中,B有輕微頭部不適,A有胸口擦撞傷,若任一方傷勢經診斷達輕傷程度,且認為對方有過失,則可能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然而,考量雙方均有過失,且傷勢描述為「輕微」,實務上多會以民事和解或調解方式處理,較少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除非傷勢較重或對方態度強硬。
雙方駕駛人均可能因其交通違規行為而面臨行政罰鍰。
這些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責任是獨立的,互不影響。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本案交通事故,A與B應屬均有過失之情形。B的「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及突然左迴轉行為,應屬肇事主因之一;A的「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亦有其過失。因此,B要求A負擔100%責任之主張,應屬不合理。建議您可透過申請事故鑑定釐清責任比例,並積極透過調解程序與對方協商,以期達成和解。若調解不成,再考慮循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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