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我不在乎那幾千塊利息,我在乎的是我的 100 萬理賠金。 但因為妳現在拿不出數據又在那邊拖時間,這已經違反了保險法第 34 條。我正式要求: 請在 3 天內 核定我的失能等級(我要的是第 6 級 50%)。 撥款時請主動加計 10% 延滯息,一塊錢都不能少。 如果妳做不到,我現在就打 0800 投訴 並同時啟動 評議程序,到時候就不是幾千塊利息的問題,是妳們公司不誠信理賠的紀錄問題。」有恐嚇意味嗎
本案涉及一位保戶因保險理賠金核定及撥款問題,向主管表達強烈不滿。保戶明確要求在三天內核定其失能等級(第六級50%),並要求撥款時加計10%延滯息。保戶同時聲明若未獲滿足,將向0800投訴並啟動評議程序,並強調此舉將影響公司「不誠信理賠」的紀錄,而非僅是利息問題。主管詢問此言論是否具有恐嚇意味。
本案保戶的言論,主要係針對其保險理賠權益的爭取,並未涉及對主管個人或公司提出不法侵害其民事權益(如名譽權、財產權等)之要求或威脅。其所提及的「投訴」及「評議程序」均屬保險法規及相關機制所賦予保戶的合法權利行使途徑。因此,此言論應不致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亦無從據此向保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本案主要應審視是否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要構成此罪,必須行為人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恐嚇行為,且因此使被害人產生「危害於安全」的心理狀態。就本案保戶的言論進行涵攝:
綜合判斷,保戶的言論應不致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本案保戶的言論,並未涉及違反任何行政法規,因此應無行政責任問題。
無。
關於保戶強硬要求理賠並揚言申訴之言論,經法律分析,其語氣雖強硬,但因其所威脅的手段(投訴、評議)均屬合法權利之行使,且未涉及對主管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不法侵害,故應不致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公司應回歸保險理賠案件本身,依契約及法規規定妥善處理,並與保戶保持專業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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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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