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易科罰金與緩刑負擔金額疑義

請問我主文判決易科罰金五萬 但是第二頁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到場被害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刊0年,以啟自新。又斟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狀,且為促其記取教訓,爾後更能確實尊重法治,本院認於緩刑宣告人,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萬 所以是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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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您詢問關於法院判決主文載明「易科罰金五萬」,但緩刑宣告中又諭知「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的情形,究竟應繳納多少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的執行與緩刑條件,不直接涉及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依據您提供的判決內容,本案應屬刑事案件,涉及《刑法》相關規定:

  1. 關於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判決主文諭知「易科罰金五萬」,係指若您的有期徒刑判決需要執行時,您可以選擇繳納新臺幣5萬元,以代替入監服刑。這是針對短期自由刑的一種替代執行方式。

  2. 關於緩刑之宣告及其負擔(《刑法》第74條)

    • 判決中已明確宣告您「緩刑0年」,這表示您的有期徒刑判決暫時不予執行。在緩刑期間內,只要您沒有被撤銷緩刑,就不需要入監服刑,也不需要繳納上述的易科罰金。
    • 然而,法院依據《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同時諭知您「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這筆金額是法院為促使您記取教訓、尊重法治,而特別附加在緩刑宣告上的一項「負擔」或「條件」。
  3. 事實涵攝

    • 本案判決既已宣告緩刑,則原主文所諭知之刑罰(包括易科罰金的選項)應屬暫緩執行。換言之,在緩刑期間內,您應不需繳納該筆易科罰金5萬元。
    • 相對地,法院所附帶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之條件,應屬您獲得緩刑所必須履行的義務。若您未依限繳納,則可能導致緩刑被撤銷,屆時原判決之刑罰(包括易科罰金)便可能需要執行。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您目前應優先處理的是法院在緩刑宣告中所附帶的條件,即「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這筆款項應屬您維持緩刑效力所必須履行的義務。至於判決主文所載的「易科罰金五萬」,在緩刑期間內,應屬暫緩執行,您目前應不需繳納。

建議您:

  1. 確認繳納方式與期限:請仔細檢閱判決書或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確認繳納新臺幣4萬元至公庫的具體方式(例如:繳款單、匯款帳號等)及繳納期限,並務必依限完成繳納。
  2. 妥善保存收據:繳納後請務必妥善保存繳款收據,以備查驗。

肆、結論

關於您判決主文易科罰金與緩刑負擔金額的疑問,本案應屬已獲緩刑宣告,故原判決之易科罰金5萬元應屬暫緩執行。您目前應繳納的金額為緩刑條件所附帶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建議您務必依法院指示完成該筆款項的繳納,以確保緩刑效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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