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主文判決易科罰金五萬 但是第二頁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到場被害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刊0年,以啟自新。又斟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狀,且為促其記取教訓,爾後更能確實尊重法治,本院認於緩刑宣告人,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萬 所以是繳多少
您詢問關於法院判決主文載明「易科罰金五萬」,但緩刑宣告中又諭知「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的情形,究竟應繳納多少金額。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的執行與緩刑條件,不直接涉及民事責任。
依據您提供的判決內容,本案應屬刑事案件,涉及《刑法》相關規定:
關於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判決主文諭知「易科罰金五萬」,係指若您的有期徒刑判決需要執行時,您可以選擇繳納新臺幣5萬元,以代替入監服刑。這是針對短期自由刑的一種替代執行方式。
關於緩刑之宣告及其負擔(《刑法》第74條):
事實涵攝: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綜合上述分析,您目前應優先處理的是法院在緩刑宣告中所附帶的條件,即「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這筆款項應屬您維持緩刑效力所必須履行的義務。至於判決主文所載的「易科罰金五萬」,在緩刑期間內,應屬暫緩執行,您目前應不需繳納。
建議您:
關於您判決主文易科罰金與緩刑負擔金額的疑問,本案應屬已獲緩刑宣告,故原判決之易科罰金5萬元應屬暫緩執行。您目前應繳納的金額為緩刑條件所附帶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建議您務必依法院指示完成該筆款項的繳納,以確保緩刑效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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