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否認扶養義務並要求金錢之法律分析

生父沒有養育自己的女兒,反而說這個女兒不是他的要別人付錢給他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位生父未盡養育女兒之責,反而口頭否認親子關係,並向他人要求金錢供其花用之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親子關係與扶養義務: 依據我國民法第1063條規定,子女出生後,原則上即與生父建立親子關係。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及第1116條之2亦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本案中,若該名男子確為女兒之生父,則其對女兒應負有扶養義務,此義務不因其口頭否認親子關係而免除。
  2. 否認子女之訴: 若生父確實對親子關係有疑義,應循法律途徑,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於知悉其非生父之事實起二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在法院判決親子關係不存在之前,其法律上之扶養義務仍應存在。
  3. 扶養費請求: 若生父未履行其扶養義務,女兒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母親或監護人)得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等規定,向法院聲請命生父給付過去及未來的扶養費。

二、刑事責任

  1. 遺棄罪: 若生父對其未成年女兒有扶養能力,卻故意不予扶養,導致女兒的生命、身體陷於危險之境地,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然而,若女兒已有其他扶養者照顧,或未達生命、身體危險之程度,則較難成立此罪。
  2. 詐欺罪或恐嚇取財罪: 若生父以「女兒不是他的」等不實說詞,或以其他詐術(例如:謊稱自己因女兒而受損害),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給他,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若其是透過言語或行為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這需要有具體的詐欺或恐嚇行為及因果關係才能判斷。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對於女兒或其監護人: 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如出生證明、未受扶養之事實、生父經濟狀況等),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若生父確實有否認子女之意,可待其提起訴訟時再行處理。
  2. 對於被要求付錢的他人: 若生父要求金錢並無正當法律依據,且涉及詐欺或恐嚇行為,應拒絕支付並立即向警方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可考慮蒐集相關對話紀錄或證據。
  3. 對於生父: 應正視其對女兒的法律責任,履行扶養義務。若對親子關係有疑義,應循合法途徑(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處理,而非口頭否認或向他人不法要求金錢。

肆、結論

關於生父未盡扶養義務並口頭否認親子關係,應屬涉及民事上之扶養義務問題,女兒或其監護人得請求扶養費。若生父向他人要求金錢之行為涉及詐欺或恐嚇,則可能另涉刑事責任。建議女兒監護人可考慮循民事途徑請求扶養費,而受要求金錢者則應注意是否涉及不法行為並適時報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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