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作品如果是因為與人爭吵而衍伸出來的創作,原本有以英文名字影射,但在官方上架前已經修改了英文名字的部分,請問還會有法律問題嗎? 承上述,如果是系列作品,我方是多位創作者,有些人在作品裡有提及ivy、或是作者介紹裡提及ivy會有法律問題嗎?(故事的內容皆為虛構,與原影射的人並無直接、間接關係。)
您提及的狀況是關於網路創作,其靈感源於與他人的爭吵。作品中原本有以英文名字「ivy」影射特定人士,但在官方上架前已將該英文名字部分修改。此外,若為系列作品,部分創作者在作品內容或作者介紹中仍提及「ivy」,而故事內容皆為虛構,且與原影射之人並無直接或間接關係。您想了解此情況是否仍有法律問題。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民法上之名譽權或隱私權侵害問題。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
本案縱使故事內容為虛構,且已修改部分影射性文字,但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或隱私權的關鍵在於「一般社會大眾是否能從作品內容中,辨識出所影射的特定對象」。
本案亦可能涉及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刑法第311條雖有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規定,但其適用有嚴格限制,需符合「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本案創作若非為上述目的,則難以主張免責。
本案較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虞,除非作品內容涉及其他特殊法規所規範之不法情事(例如兒少性剝削、散佈不實資訊等),否則一般而言,網路創作之影射爭議主要歸屬於民、刑事範疇。
目前看來,本案並無直接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網路作品因與人爭吵而衍伸創作,即使已修改部分影射性英文名字,但若作品內容仍足以讓一般社會大眾辨識出所影射的特定對象,且有貶損名譽或揭露隱私之情節,則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名譽權、隱私權侵害)及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特別是系列作品中若仍有提及「ivy」或在作者介紹中出現,將大幅提高被辨識的風險。建議您應徹底檢視並移除所有可能導致辨識的元素,並避免任何負面描述,以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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