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禮拜四有跟同事私下聊天,他有跟我說過他未婚夫偷吃的事情,我也因為被前妻出軌過懂感受,所以跟他說要保護自己,同事也反過來問我說那她要怎麼讓未婚夫的土地什麼的變成共同財產,我才認為她應該是想保護自己的權益,然後因為同事跟我聊到他老公想調職來我們單位,我就疑問的問我他前一次調職是因為卡兩性嗎? 結果她就跟她未婚夫說我說他因為犯了兩性調職,他未婚夫直接用臉書訊息我嗆我,現在說要提告我毀謗,我們當初私下聊天沒有錄音沒有其他證人。
您與同事私下聊天時,因同事提及未婚夫欲調職,您基於好奇與過往經驗,向同事提問「他前一次調職是因為卡兩性嗎?」。然而,同事將您的疑問轉述給其未婚夫時,卻誤傳為您指稱其未婚夫「因為犯了兩性調職」。此舉導致同事未婚夫透過臉書訊息向您嗆聲,並揚言提告毀謗。您與同事的原始對話並無錄音或其他證人。
本案主要涉及您是否可能因該提問而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民法上,若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例如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若名譽受損,受害人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
本案中,您向同事提出的僅為「疑問」,而非直接「陳述」或「指稱」某項事實。且該疑問是在您與同事的「私下」對話中提出。因此,您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應屬有疑義。
此外,名譽受損的結果,是因同事將您的疑問「錯誤轉述」為肯定句所致。在一般情況下,您在私下對話中提出疑問,應難以預見同事會錯誤轉述並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因此,您對於同事的轉述行為,是否具有「過失」,進而應負擔民事侵權責任,其可能性應屬較低。然而,若對方能證明您當時提問時,即有預見同事可能錯誤轉述或散布之情形,則仍有討論空間。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即使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若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可能構成誹謗。
就本案而言:
綜合上述,您成立刑事誹謗罪的可能性應屬較低。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因私下向同事提問而遭指控毀謗一事,考量您當時僅是提出「疑問」且是在「私下」對話,您直接成立民事侵權責任或刑事誹謗罪的可能性應屬較低。然而,面對對方的提告威脅,仍建議您妥善保存臉書訊息等證據,並嘗試釐清同事轉述的具體內容,若對方真的提告,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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