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過去曾有債務,且該筆債務已清償,當時簽發的本票也已撕毀。然而,在三年沒有債務往來後,現在卻突然出現一張未記載發票日期的本票。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債務清償後,卻出現一張未載發票日期本票之情形,該本票形式上可能經補記日期而具備效力,但您應可主張原債務已清償作為抗辯。建議您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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