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一年前向當舖借款新臺幣25,000元,當時未察覺利息異常,現發現該當舖約定的年利率高達180%(月利率15%)。迄今您已繳納約新臺幣45,000元。
本案約定之年利率180%(月利率15%),已遠超過我國法律所允許的上限,應屬違法高利貸行為。相關法規如下:
本案中,當舖約定的月利率15%,換算成年利率高達180%,不僅遠超過《民法》規定的16%,更嚴重違反《當舖業法》規定的年利率30%上限,以及每月總費用不得超過5%的限制。因此,當舖對於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應屬無請求權。
您已繳納新臺幣45,000元,而本金為25,000元。即使以《當舖業法》允許的最高年利率30%計算,一年的合法利息約為25,000元 × 30% = 7,500元。本金加合法利息總計約為32,500元。若以每月總費用5%計算,一年最高費用為25,000元 × 5% × 12個月 = 15,000元,本金加最高費用總計約為40,000元。您已繳納的45,000元,應已超過本金及合法利息或費用之總和。對於超過合法範圍所支付的款項,您應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當舖主張返還。
當舖業者收取如此高額的利息,可能已觸犯《刑法》上的「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當舖業者收取年利率180%的利息,顯然與本金極不相當。且您提及當時「沒發現利息不正常,沒有這方面的知識」,這可能符合《刑法》重利罪中「乘他人無經驗」或「輕率」之要件。因此,當舖業者之行為,應有成立重利罪之可能。
當舖業者違反《當舖業法》第11條關於利率上限的規定,除了民、刑事責任外,亦可能面臨行政主管機關(通常為地方政府警察局)的行政處罰。
《當舖業法》第31條規定,當舖業違反第1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因此,當舖業者除了可能被處以罰鍰外,甚至可能面臨停業或廢止營業許可的處分。
本案當舖業者收取年利率180%之利息,已嚴重違反《民法》及《當舖業法》之規定,應屬無效。您已繳納之款項,應已超過本金及合法利息之總和,您應可向當舖主張返還溢繳款項。此外,當舖業者之行為亦可能涉及《刑法》重利罪,並將面臨《當舖業法》之行政裁罰。建議您應立即停止支付不法利息,並積極蒐集證據,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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