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共管維修費分擔爭議

居住地桃園市,社區共管阻塞(異物阻塞但無從查證哪一戶造成)我方先行墊付資金維修,共管共八戶使用,其中一戶以無居住在此地不願付款,請問這不願付款的條件是成立的嗎?請問依照條例是否每位有使用的住戶都需要負責維修費用分擔,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桃園市某社區之共用排水管路發生阻塞,因無法查明阻塞原因係由何戶造成,由提問人先行墊付維修費用。該共用管路共八戶使用,其中一戶以「無居住在此地」為由拒絕分擔維修費用。提問人欲了解該拒絕付款之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所有使用該共管之住戶是否均應分擔維修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所稱之「共管」排水管路,若係供多戶共同使用,且非屬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則應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共用部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本案中,由於無法查證阻塞原因係由特定住戶造成,因此該維修費用應屬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此費用原則上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所謂「區分所有權人」,係指擁有該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權利之人,其權利義務與是否實際居住於該處並無直接關聯。換言之,即使該戶區分所有權人目前並無居住於該社區,其身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法律地位並未改變,因此仍應負擔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

因此,該戶以「無居住在此地」為由拒絕付款之條件,在法律上應難以成立。提問人先行墊付之維修費用,應可向其他應分擔費用之區分所有權人請求償還。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友善溝通與協商:建議您可先向該拒絕付款之區分所有權人,委婉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共用部分修繕費用分擔之規定,強調其身為區分所有權人,即使未實際居住,仍有分擔義務。可提供相關法條條文以供參考。
  2.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協調:若社區有管理委員會,可請管委會出面協調處理。若無管委會,建議可召集相關八戶區分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共同確認費用分擔方式。
  3. 發送存證信函:若協商未果,您可以考慮向該拒絕付款之區分所有權人發送存證信函,正式載明其應分擔之費用及法律依據,並限期請求支付。
  4. 循法律途徑:若上述方式仍無法解決,您可能需要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該區分所有權人給付其應分擔之維修費用。若金額不大,可考慮聲請小額訴訟程序。

肆、結論

關於社區共管阻塞維修費用之分擔,該戶區分所有權人以「無居住在此地」為由拒絕付款,在法律上應難以成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建議您可先透過溝通協商,必要時可考慮發送存證信函或循法律途徑請求支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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