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桃園市,社區共管阻塞(異物阻塞但無從查證哪一戶造成)我方先行墊付資金維修,共管共八戶使用,其中一戶以無居住在此地不願付款,請問這不願付款的條件是成立的嗎?請問依照條例是否每位有使用的住戶都需要負責維修費用分擔,謝謝。
本案涉及桃園市某社區之共用排水管路發生阻塞,因無法查明阻塞原因係由何戶造成,由提問人先行墊付維修費用。該共用管路共八戶使用,其中一戶以「無居住在此地」為由拒絕分擔維修費用。提問人欲了解該拒絕付款之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所有使用該共管之住戶是否均應分擔維修費用。
本案所稱之「共管」排水管路,若係供多戶共同使用,且非屬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則應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共用部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本案中,由於無法查證阻塞原因係由特定住戶造成,因此該維修費用應屬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此費用原則上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所謂「區分所有權人」,係指擁有該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權利之人,其權利義務與是否實際居住於該處並無直接關聯。換言之,即使該戶區分所有權人目前並無居住於該社區,其身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法律地位並未改變,因此仍應負擔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
因此,該戶以「無居住在此地」為由拒絕付款之條件,在法律上應難以成立。提問人先行墊付之維修費用,應可向其他應分擔費用之區分所有權人請求償還。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社區共管阻塞維修費用之分擔,該戶區分所有權人以「無居住在此地」為由拒絕付款,在法律上應難以成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建議您可先透過溝通協商,必要時可考慮發送存證信函或循法律途徑請求支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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