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免除扶養義務! 因父親有暴力傾向,愛喝酒,也有家暴媽媽,父母在我小學三年級時就離異,而監護權在父親那裡,而我當時也只有國小三年級,離異之後,時常給的錢也不多,或多或少的,有時因為喝酒忘了給與吃飯錢,每天看到父親的次數少之又少,都是三更半夜才回來,有時還喝醉,從沒教育過我,也無陪伴我的成長,之後上了國中,搬了一個環境,開始變本加厲,開始半夜都會把我叫出來訓話,或是大吼大叫,亂辱罵,長期精神折磨,因為我害怕我也不敢不願意回去,在我國中三年級肄業,我就離開了家庭,獨自撫養自己長大成人,父親也尚未盡到他的扶養義務責任,只供養我到國中肄業,短短五六年時間!成年後,我自己工作也不穩定,也無一技之長,學歷也不高,無任何存款,無任何經濟能力去扶養我父親,我該如何去處理這件事情?
您自述父親在您幼年時期有暴力傾向、酗酒及家暴母親之行為,父母離異後,父親未盡到足夠的扶養義務,且對您有精神上的虐待。您在國中肄業後即離家獨立生活,父親僅扶養您至國中肄業。目前您成年後經濟狀況不佳,無穩定工作、無存款,也無力扶養父親,因此想了解如何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負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116條之2)。然而,法律也考量到特殊情況,設有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規定:
依民法第1118條之1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主張無力扶養:
綜合上述,您同時具備民法第1118條之1及第1118條所規定的情形,應有相當高的機會可以向法院主張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您父親過去的家暴行為,在當時可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相關罪責(例如傷害罪、恐嚇罪、公然侮辱罪等)。雖然這些行為已過追訴時效,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這些事實仍可作為您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父親對您有「虐待」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重要證據。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扶養義務的免除,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欲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之問題,您應可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父親對您有虐待或未盡扶養義務)及民法第1118條(您無力扶養)向法院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建議您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向家事法庭提起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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