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得知有人專門從大陸做仿錶賣給客人,如勞力士、佩納海等等,依客人指定款式去通知大陸做仿錶,數量不多,且雖然客人之情自己次購買仿錶,這樣賣錶的人有違法嗎
本案涉及行為人依客戶指定款式,從大陸訂購並販售勞力士、佩納海等仿冒名錶予知情客戶之情形。行為人販售數量不多,且客戶已知悉其購買者為仿冒品。
行為人未經勞力士、佩納海等品牌商標權人之授權,而販售仿冒其商標之商品,應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依據我國《商標法》第95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即使客戶知情,品牌商標權人仍可能對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行為人明知其販售之手錶為仿冒品,且有販賣之意圖及行為,其行為應已符合《商標法》第96條第1項所定「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要件。該條文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加工、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他人商標之商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行為人依客戶指定款式通知大陸製造仿錶,並進行販售,應屬《商標法》第96條第1項所規範之行為。即使客戶知情,亦不影響行為人侵害商標權之刑事責任成立。因此,行為人可能涉及《商標法》之刑事責任。
由於仿冒品是從大陸訂購並進口至臺灣,在進口環節上,這些仿冒品可能被海關查獲。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海關得予以沒入。此外,進口人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因此,行為人可能涉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商標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範,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考量上述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之風險,本所建議行為人應立即停止販售仿冒名錶之行為,以避免觸犯法律。若已販售,應妥善保存相關交易紀錄,並避免從事任何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活動。
販售仿冒名錶之行為,應屬侵害商標權,可能同時涉及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及行政罰鍰。即使客戶知情,亦不影響行為人法律責任之成立。建議行為人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以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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